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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阳光检察暖人心,宣告开到家门口
时间:2022-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114日上午,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在黄屋屯镇屯安村对一起失火案进行了不起诉宣告,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钦南区林业局、黄屋屯镇屯安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受邀参加宣告仪式。

      2021112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对黄屋屯镇屯安村委某山岭一片已砍伐的桉树林用炼山的方式对林地进行清理,在炼山的过程中失火引起森林火灾。

     该案移送至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失火罪,但失火面积不大,林某某留在现场积极参与救火并主动投案自首;经审查还发现林某某本人将近六十岁,且视力残疾,其家庭系2019年脱贫户,在并不富裕的情况下仍努力筹措金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鉴于林某某系视力残疾人,年龄大、行动不便,且其住所地偏远,同时考虑法治宣传效果,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不起诉宣告会开到百姓家门口。为确保检察宣告公平公正,该院邀请了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钦南区林业局、黄屋屯镇屯安村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参加宣告活动。在宣告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联合对林某某开展训诫和进行法治教育。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当场具结悔过,并表示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对森林环境、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和忏悔。

     家门口的不起诉宣告,是钦南区人民检察院透明司法、人性执法的缩影。近年来,钦南区检察院在办理每一个案件中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以法、理、情彰显检察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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