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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时间:2020-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责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9410月,成立之前辖区内的检察工作由原县级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现院办公地址位于钦州市钦南区蓬莱南大道123号,20121026日落成启用。内设机构改革后,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值班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财务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司法警察工作。负责重要工作部署、事项的督查。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一审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案件的审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承办对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进行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对公益诉讼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办理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受理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承担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人民监督员工作。

  ()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对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本院的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负责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巡察相关工作。负责党群工作。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设置1个派出机构:

  派驻那丽检察室。负责接收群众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负责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服务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保障日常性后勤事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管理、调度办公办案用车,管理机关大院日常性后勤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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