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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慧眼识破“虚假诉讼”,切实维护五名案外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1-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权威,近日,钦南区检察院通过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的监督,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联合打击虚假诉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双方当事人出于非法的目的和动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的行为。


   案情:

   钦州市某公司与广西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立案进行调查和审理后决定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之后钦州市某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案外人叶某某等五人到钦南区检察院进行申诉,认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钦南区检察院在接收来访人的信访材料后,多次调查了解信访人提交的材料及相关事实证据,听取了该案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及认真查看了代理律师提交的书面申诉理由、证据材料。经过细致审查,准确认定诉讼双方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认为该调解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诸多异常情形,如广西某公司不对钦州市某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钦州市某公司违约在先,广西某公司也不对钦州市某公司违约提出抗辩,且双方公司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意愿非常迫切,迅速达成调解并在未满履行期限内就申请执行等等,随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的再审建议,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钦州市某公司与广西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通过捏造相应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判决驳回钦州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钦南区检察院对广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以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傅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办理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是建设诚信社会、法治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层层抽丝剥茧,最终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有效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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