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工作为名,钦州一男子与他人合伙将两名外地妇女拐卖到本地从中获利。近日,这起由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先涉嫌拐卖妇女罪案获同级法院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1年2月,谭某强(已判刑)伙同他人在南宁市区以安排工作为由,将广西来宾县某村委的罗某和宾阳县某村委的女青年思某诱骗到被告人黄某先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某村委家中,由被告人黄某先联系买主,以2300元人民币的价钱将罗某卖给钦南区那彭镇某村的申某;以2300元人民币的价钱将思某卖给钦南区那彭镇某村的梁某。
被告人黄某先涉嫌拐卖妇女一案,公安机关于2002年4月立案,案发后,黄某先为逃避法律责任,潜逃近20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先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先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构成自首。其与非同案共犯谭某强等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终,被告人黄某先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