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郭某军、卢某丹、沙某、刘某玮、毛某、田某平、徐某、张某红、刘某盛、洪某略、刘某1、胡某红、洪某、池某仙、李某兰、刘某乐、刘某2、陈某、朱某庆、李某明、谢某萍、刘某3等2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郭某军等22名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郭某军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