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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22万!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1-02-19  作者:何玫娴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就能轻轻松松赚钱?难道真是天上掉馅饼了?近日,钦州一男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9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霖在酒吧玩耍时,一名陌生男子询问李某霖有没有银行卡出售并说能给出相应的报酬。面对这笔意外之财,李某霖心动了,虽然猜测出此男子收购银行卡可能是做违法犯罪的事,但是如此轻松就可以获得回报,他认为可以尝试下这种赚钱门路。于是犯罪嫌疑人李某霖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U盾及其实名的1张手机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陌生男子。后由他人在手机炒股APP上实施网络诈骗,并利用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结算金额高达122.7000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犯罪嫌疑人李某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不要占了小便宜吃大亏,甚至吃了牢饭。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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