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宇送快递后没有检查车况就继续驾驶三轮摩托车上路,导致在钦州市沙港上街与建设路路口发现某某车牌号小汽车、某某车牌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行人覃某时,因脚刹踏板被快递包裹顶住,车辆无法制动,从而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事故认定,被告人苏某宇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覃某是因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某宇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期间,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