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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途径的思考
时间:2018-10-10  作者:吴华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途径的思考--以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为蓝本
   
  摘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法律确定的“人民司法”概念,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价值,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决定》,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不仅揭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属性,也指明了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本质要求,对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有突出作用。

  关键词:参与司法 途径

   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参与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提出的“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表明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参与各项国家事务的管理。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权力的产生,还是权力的运行,都应全面贯彻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一方面司法权由人民赋予,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保证了司法权的人民属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环节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公众参与是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不能脱离社会公正而孤立存在。公民参与司法有助于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利于保证司法权力运行的公正性,促进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审判的独立性和职业化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但也有容易导致司法官僚化、专制化、神秘化的弊端。通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建立司法人员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将公民朴素的社会正义感和公平感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判断相结合,可以体现司法权对社会生活经验的尊重,消除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距离感,使裁判更易于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对于培养公正意识、形成守法习惯也具有重要作用。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扩大司法民主的基本途径。司法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所在,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能否广泛且深入地参与司法活动,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不仅是司法汇聚民智、尊重民意的重要方式,更是遏制司法专横的主要手段。当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途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决定》在全面总结这两项制度运行实践情况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容易导致司法的专横和不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更要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也必须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其中,参与是监督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参与司法,保障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司法擅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钦州市钦南区院紧紧围绕这一重要任务,立足检察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和渠道,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努力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和亲和力。

  (一)积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该把深入学习、全面理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精神内涵作为全院的一项重要学习任务来抓。一是加强学习,凝聚共识。多次组织召开党组会、全院干警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理解和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要求,深刻领会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专家解读,加深理解。邀请钦州市委副秘书长梁立英等专家学者为院检察人员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通过全面、详细、深入的解读,让检察人员正确理解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民主性本质,从思想上、行动上更加积极主动地接受群众参与检察工作三是主动调研,探求良方。2014年10月至今该院积极组织检察人员围绕“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渠道和途径”进行调研,从检务公开、案件信息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视角,形成较有价值的论文9篇,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提供样本和参考。

  (二)围绕履行职能,做好检察业务环节的群众参与保障

  加大信访案件办理力度。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巡访等制度,拓宽群众来访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每周三安排一名院领导接访。推行点名约访制度,将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接访人员加强对信访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26件434人,妥善处理集体信访11件238人。安排专职人员进驻派驻那丽检察室接访群众,为群众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通过“惠民检察热线”共接听咨询、求助、举报和反映问题来电98件,全部予以妥善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一是建立举报人保护及奖励机制。注重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以提高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二是深入开展举报宣传活动。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每年定期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2016年6月,院在“举报宣传周”中深入辖区内的沙埠、大番坡等乡镇设点宣传,共制作举报宣传版报3幅、宣传挂图10幅,先后出动干警54人次开展宣传,发放检察宣传资料1600份,受理举报7件、申诉2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严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等各环节均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014年10月以来,侦监、公诉部门分别对871和864名犯罪嫌疑人履行告知,告权率达到100%。共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44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14次,收到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10份,均及时进行审查并说明采纳情况和理由。在办案程序方面努力做到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和知悉程度。

  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积极引入国家力量、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强与共青钦南区委合作配合,组建了一支160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与钦州学院共建预防青少年犯罪心理教育研究基地聘请该院10名教授、讲师担任心理咨询师,对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在钦州市儿童福利院、广西新龙物流有限公司建立“护蕾工作基地”、在钦州市职业教育中心、乡镇司法所等建立管护站,通过安排涉罪未成年人参加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形式进行观护帮教,1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不良心理和行为得到有效矫正。联合钦南区教育局开展“校园学法快乐行”活动,选派15青年检察官挂任乡镇中学法制副校长,上万名在校生受到法制教育

  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规范服务态度和服务流程,切实解决辩护律师会见和调取证据申请、辩护人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答复不及时等阻碍辩护人依法执业问题。运用信息平台查询和电子阅卷等方式,不断创新接待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共接待律师来电来人查询案件356人次,安排阅卷176人次。

  积极开展检察宣告活动。对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终结性检察决定的案件,在做好风险评估基础上,邀请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家属、人民监督员及人大代表等参加,集中进行宣告,充分满足群众特别是当事人的知情权。共对21起案件进行了宣告,到场参加的当事人或家属、各界人士共110余人,所有宣告的案件无一起引发矛盾激化,无一名当事人提出申诉。

  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运用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将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对院办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查阅和监督。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523条、重要案件信息35条、法律文书465条。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充分保障有关机构监督权的实现

  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2015年,积极协助市司法局,统一重新选任了本辖区人民监督员10名。对拟作撤案、不起诉等处理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提交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出席重大会议等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一年多以来,共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各类检察活动、会议15人次,对2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日常沟通联系,通过向人民监督员赠阅《公诉人》、《检察日报》等形式,帮助人民监督员深化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不断熟悉和掌握检察工作情况,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

  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络工作。积极做好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所作专题工作报告的议题沟通、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向同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通报。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有关检察工作的决议,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视察检察工作50余人次,积极办理代表意见建议6条,委员提案2件,坚持“两会”期间派员旁听代表团审议检察工作情况,及时对代表反映的情况进行反馈

   (四)围绕司法为民、便民,积极拓宽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渠道

  加强“两微一端”建设。对检察门户网站“金剑钦南”进行改版升级,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检察动态等,提供网上举报、申诉、法律咨询等,将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向检务公开、检民互动的重要平台。先后开通了“钦南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共发布微博文章213条,推送微信141期398篇;有微博粉丝768人,微信粉丝447人。通过微信、微博平台,为网民提供法律咨询5次,处理网民互动信息15次。2015年,院官方微信、微博分别荣获“广西检察微信创新实践奖”和“广西检务微博年度影响力奖”。

  多渠道深化检务公开。每年坚持举办至少1次“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采取参观模拟检察宣告、参观办案区、工作汇报等多种形式向各界公开检察工作情况。在大院内建设“检务党务公开长廊”,将院领导、组织机构、各业务部门办案情况、办案期限及预警天数等进行了公开公示,有效确保了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存在问题

  (一)部分检察人员对“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认识仍停留在表面。当前,该院仍有部分检察人员在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担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广泛参与,降低了检察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威,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运行,因此,有些案件应该公开的没有及时公开,给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造成阻力

  (二)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完善参与内容、保障机制等,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目前,虽然制定有《钦南区检察院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制度,但仍需进一步明确操作规程,完善配套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

  (三)人员、经费不足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力度。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矛盾突出。院案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钦南区,还包括钦州港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受理的案件多,但现在职在编干警48人。另外,除了开展常规性检察业务工作,还需要服务、支持区委、政府中心工作,承担城区大量的综治维稳任务,加大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随着检务公开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全面推开,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该院事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该院目前检务保障水平偏低。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检察院《关于提高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桂财行200980号)文件精神,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三类,一类为3.6万元/人·年,二类为3.1万元/人·年,三类为2.6万元/人·年。目前该院经费保障标准为1.85万元/人·年,远远无法满足检察工作需要,更直接影响了该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力度。如因资金短缺,目前该院检察宣告室等便民设施均未建设完成

  (四)公开质量、服务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在法律文书公开方面,公开率还没有达到100%,个别法律文书公开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也不够及时。辩护律师接待工作方面,接待人员有时存在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部分法律文书未能及时送达给当事人,未能及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凝聚检察人员对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共识。加强学习,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强化全体检察人员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使检察民主意识、服务意识深植心中,以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导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二)提高应对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能力。加大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选派检察人员参加各类素能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学习培训引向深入。积极安排检察人员一线接访,切实提高法律解释、沟通商谈和民情体察等应对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能力。

  (三)完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内容和渠道。继续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严厉制裁报复陷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介入涉检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公开公正。继续坚持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机制,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检察信息的渠道,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拓宽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应主动及时、客观全面的向诉讼参与人、新闻媒体和公众公开,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悉权。

   四)夯实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硬件保障。在现有的物质基础上,科学调配,有效整合,进一步夯实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硬件保障。建设一站式综合检务大厅,集控申接访、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律师阅卷等功能于一体,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提供更好的便利条件。同时,积极向委、政府报告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反映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争取相应的人力物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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